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走私虚拟货币矿机可能涉及的罪名及行政处罚与刑事犯罪边界

走私虚拟货币矿机,可能涉及哪些罪名?行政处罚和刑事犯罪的边界在哪里?

AI 导读

自2021年以来,国内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持续收紧,走私矿机可能涉及走私普通货物罪、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和走私废物罪。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区分取决于矿机性质、逃避监管行为、主观故意和入罪数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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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以来,国内对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的监管持续收紧。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明确要求严禁新增虚拟货币“挖矿”项目,加快存量项目退出,并加强对“挖矿”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的监管。

但是,政策层面的限制并没有使矿机的市场需求随之消失。受虚拟货币价格、挖矿收益以及二手矿机流通等因素影响,实践中仍然存在购买、运输和进口矿机的需求。有些企业通过正常渠道申报进口,也有人采取低报价格、伪报品名、拆解整机或者夹藏运输等方式将矿机运入境内,由此引发海关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诉。

那么,走私矿机到底可能涉及哪些罪名?什么情况下只是行政处罚、什么情况下会被追究刑事责任?

I 本文作者:邵诗巍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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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口虚拟货币矿机被海关查扣,可能按什么罪名处理?

走私矿机在刑法上可能对应三个罪名,分别是走私普通货物罪、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和走私废物罪。定哪个罪,取决于矿机被认定为什么性质的货物。

矿机被当作普通电子设备的,行为人通过低报价格、伪报品名偷逃进口环节税款,适用《刑法》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罪。公开裁判文书中,绝大多数矿机走私刑事案件定的都是这个罪,包括(2020)粤刑终766号、(2018)粤03刑初315号等。

矿机被认定为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的,行为人明知禁止仍逃避海关监管,适用《刑法》第151条第3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。目前公开信息中,仅有宁波海关2026年7月通报的廖某某等人案适用了这一罪名。

两个罪名的量刑差距很大。同样价值200万元的矿机,按普通货物定罪,偷逃税额可能只有二三十万元,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区间;按禁止进口货物定罪,货值直接超过100万元,起步就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邵律师在《走私虚拟货币矿机,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还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?》一文中对此有详细对比分析。

进口的矿机如果已经损坏报废、经鉴别属于固体废物,法律评价转向《刑法》第152条第2款走私废物罪。

若二手矿机在进口申报环节,无法充分证明其“仍具有原有使用价值”且“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”,其物理状态及技术属性存在被海关或固体废物鉴别机构依据《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》(GB 34330)鉴定为“禁止进口固体废物”的风险。一旦经法定鉴别程序被正式认定为固体废物,相关当事人将面临责令退运和50万至500万元的高额罚款,甚至可能涉及走私废物罪的刑事责任。

例如邵律师在《矿机被海关认定为禁止进口货物,就一定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吗?》一文中提到的进口矿机被认定为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。

目前还没有看到走私矿机被定走私废物罪的刑事判决,暂不讨论对于该罪名的认定是否合理,但不排除将来出现此类罪名认定的可能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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矿机属于禁止进口货物时,退运、罚款和判刑的界限在哪?

以矿机被认定为国家禁止进口货物为前提,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之间有三道线。邵律师认为,很多情况下,行为人的责任应当止步于行政层面,不应轻易上升为刑事犯罪。

第一层:如实申报,没有逃避监管——只能是行政违法,不是走私。

企业如实申报品名为虚拟货币ASIC矿机,真实填写品牌、型号、数量和价格,没有藏匿、拆解、伪造单证,海关查验后认定属于禁止进口货物、不予放行。这种情形不属于走私,只是违反了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,海关依法责令退运并处罚款。

这里的关键是:**走私犯罪是故意犯罪,必须同时具备“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”和“明知禁止进口仍故意绕开管理的主观故意”。**如实申报的行为人两个要件都不满足。哪怕矿机货值远超20万元的刑事立案标准,也不能以此就认定构成犯罪。

第二层:故意伪报、拆解逃避监管,但未达到刑事门槛——行政走私,不应追究刑事责任。

行为人明知矿机不能正常进口,仍把整机拆散伪报为服务器配件,或者借用其他货物名义夹藏入境。这种行为已经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走私。但只要货值不满20万元、重量不足20吨,同时不存在犯罪集团首要分子、使用特种车辆等特殊情形,就没有达到刑事入罪标准,海关应当以行政走私处理(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,并处罚款)。

这一层和第一层的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状态:第一层是“进口了不该进口的东西,但没有隐瞒”,第二层是“明知不该进口,还故意绕开监管”。所以第一层的后果是退运,第二层是没收。实务中有些矿机行政处罚决定写“责令退运”,有些写“没收货物”,就是这个原因。

第三层:逃避监管且达到刑事标准——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。

行为人故意逃避禁止性管理,货值达到20万元以上或重量达到20吨以上的,进入《刑法》第151条第3款的评价范围。根据2014年两高走私司法解释(法释〔2014〕10号)第11条,货值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;100万元以上的属于“情节严重”,五年以上。

这个罪名看的是货值和重量,不看偷逃税额。即使矿机进口关税为零、价格全部如实申报,只要行为人故意绕开禁止性管理,货值达标就可能构成犯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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矿机按普通货物处理时,补税、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诉怎么区分?

如果矿机没有被认定为禁止进口货物,而是按普通电子设备处理,入罪标准就从“货值”切换为“偷逃税额”,整套判断逻辑同样分三层。

第一层:申报有误但没有偷逃税款故意——违反海关监管规定,不能按走私处理。

走私普通货物罪惩治的核心是偷逃税款的故意行为。申报错误不等于走私。

哪些情况属于这一层?

  • 比如企业对矿机税则号列存在合理的专业争议;
  • 价格申报差异来自运费计算、返利扣减或汇率折算;
  • 委托报关过程中发生了操作错误;
  • 企业能提供真实的合同、发票和付款凭证,没有搞阴阳合同。

这些情况下即使海关核定出漏缴税款,性质上也只是申报不实,海关可以要求补税并处罚款,但不能认定为走私。

这里有一个实务中容易出问题的地方:矿机的税则归类本身就有争议。比特大陆蚂蚁矿机S9在美国曾发生过归类争议,美国海关2018年将其归入8543项下,进口商主张应归入8471项下。国内报关实务中,矿机的归类同样不统一。如果把这种技术性的归类分歧直接认定为“伪报税则号列”,当作逃避海关监管的证据,说服力是不够的。

所以邵律师的观点是:只要行为人没有制作虚假合同、没有隐匿真实付款、没有安排阴阳发票,即使最终核定出漏缴税款,哪怕金额超过10万元,也不能仅凭税额达标就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罪。缺少偷逃税款的故意,刑事责任就不成立。

第二层:有偷逃税款故意,但税额没达到刑事标准——行政走私,不应追究刑事责任。

行为人故意低报矿机价格、使用阴阳发票,或者真实货款用USDT支付但向海关提交虚假低价合同,这些行为已经构成行政法意义上的走私。但自然人偷逃税额不足10万元、单位不足20万元的,属于行政走私,海关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,并处偷逃税款三倍以下罚款,到此为止。

但需要注意,如果当事人此前有过行政处罚记录,风险会显著上升:

根据《刑法》第153条规定,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普通货物的,即使本次偷逃税额没有达到通常标准,也可能构成犯罪。2014年两高走私司法解释(法释〔2014〕10号)第17条进一步明确,前两次行政处罚可以涉及任何货物,但第三次“又走私”必须是走私普通货物。

第三层:有偷逃税款故意,且税额达到刑事标准——走私普通货物罪。

自然人偷逃应缴税额达到10万元以上、单位达到20万元以上的,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。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第一档,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属于第二档,250万元以上属于第三档。

和禁止进口货物罪相比,这条路径下的入罪门槛其实更高——不但要证明偷逃税额达标,还要证明行为人有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。如果当事人只是如实申报了矿机、没有低报价格,按普通货物路径根本不构成犯罪。但如果同一批矿机被认定为禁止进口货物,只要有逃避监管行为、货值超过20万元就可能入罪。这就是为什么对于货物的定性对当事人的影响这么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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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语

矿机的市场需求并未因监管收紧而消失,但相关进口行为也不能一概作刑事评价。只有在货物性质、逃避监管行为、主观故意和入罪数额均符合刑法规定时,才能追究刑事责任;否则,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补税、退运或者行政处罚处理,而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。

来源:PANews · panewslab.com